四川农业大学水稻研究所学术委员会章程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所学术民主,加强学术指导和交流,充分发挥专家在重大决策中的作用,根据《四川农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结合我所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所学术委员会是我所统筹行使学术事务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的机构,在所行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上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规则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为7-11人的单数,首届委员会委员由各研究室推荐1-2名,经所党政联席会研究确定,所长聘任。下一届委员人选由上一届委员会推荐,所党政联席会审定,所长聘任。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主任委员由所长提名,所党政联席会审议,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设秘书1名,由主任委员提名,学术委员会审议和聘任,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正高级职称,或者是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或者已被遴选为博士生导师,或者已取得公认的学术业绩,且未担任党政领导职务;
(二)学风端正,治学严谨,无学术不端行为;
(三)公道正派,责任心强,愿意且能正常履行委员职责。
(四)原则上在55岁以前能够完成一届学术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连任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届。换届时新委员人数应不少于委员总数的四分之一。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所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岗位和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八条 所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增补由主任委员提名,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所长聘任。
第三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制订我所学科建设规划、人才培养方案以及接受所学位委员会的委托开展研究生培养的过程监督与考核;
(二)组织对所内研究机构设置和重大平台建设等的论证;
(三)对引进人才、重要科研岗位专家人选、各级人才计划申报人选的学术水平等事项进行评价和推荐;
(四)组织论证、评议和推荐我所拟申报奖励的教学与科研成果,以及省以上科研项目申报立项;
(五)组织所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六)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开展相关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受理学术及成果纠纷的申诉,开展相关调查并提出裁决意见;
(七)根据学科发展需要,讨论、制定和协调所内科研分工,推进内外协作,形成科学发展的良性机制。
第十条 所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所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二)为水稻研究所的学科建设、人才与团队建设、科学技术创新与发展等工作提出具体建议和意见;
(三)在学术委员会内部任职中,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决议学术委员会重大事项时,有表决权和建议权。
第十一条 所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循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对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保密事项恪守保密义务。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或由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召开;学术委员会召开的各类表决性会议,应出席委员达2/3以上时方能举行。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在决议重要事项时,均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决议。需要学术委员会表决的议案,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须达到投票人数的2/3通过方为有效。学术评议事宜可根据情况采用记名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在学术上,按照“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注意听取和保留少数委员的意见。
第十四条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审议与委员本人及其亲属,或与委员有师生关系的人员的有关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十五条对于所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当事人如有异议,可于异议期内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征得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后召开全体会议予以复议。经复议后做出的决定不再复议,但可以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五章 学术委员会顾问
第十六条 为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得到更多的建议和咨询,学术委员会可聘请所内其他资深专家作顾问,顾问人数不限,每次会议根据议题可以邀请不同的顾问列席。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可由所学术委员提出动议,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给所党政联席会确认。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开展活动所需经费从所基本运行费中列支。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所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