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结合水稻所实际,发布规范和加强全所科研副产品管理的通知。
科研副产品,是指利用科研经费实施科研活动过程中除科研成果之外附带产出的有形产品,属于国有财产。科研副产品管理以各课题组为主体,其中处置产生收入的,以反哺科研为主要用途。
科研副产品处置形式包括继续用于科研、作为成果展示宣传用品、出售和报损销毁等。其中,可以对外出售的科研副产品应按以下流程进行处置:参照同期市场价格,经办人提出定价和出售方案,课题组集体研究通过后进行处置;有毒有害以及其他应报损销毁的科研副产品,应在符合安全卫生等要求的前提下,按实验废弃物处置或报损销毁,并拍照或摄像留存备查。
科研副产品处置形成收入的,须及时、足额入学校财务账,可记入水稻研究所科研回收款专用账号(631-2022369001),也可记入课题组/项目负责人在财务处建立的科研回收专用账号。不得坐收坐支科研副产品处置收入,不得将科研副产品处置收入作为奖金或成果转化收益发放给职工个人。
四川农业大学水稻研究所
2020年7月10日